跨 境 小 课 堂
——NO.1 跨境电子商务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官方定义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延伸升级版本”,即跨国境的国际贸易的在线交易活动,就是国与国之间优质特色商品的线上交易活动,其最大的难点在于跨国境、跨关境、跨地域。
跨境电子商务涉及板块和领域广泛,包括跨境进出口、跨境物流、跨境支付、跨境供应链、跨境金融、跨境海外服务等多板块多领域,按照国际海关(海外目的国/出发国)和中国海关要求还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和商品检验检疫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的划分有哪些?
跨境电子商务
按照现行商业模式可以划分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按照海关监管模式可以划分为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模式和跨境电子商务直邮模式;按照市场端可以划分为跨境B端和跨境C端以及跨境B和C融合;按照商品形式可以划分为跨境零售模式和跨境分销模式;按照跨境主体可以划分为跨境个人模式和跨境企业模式。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指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海关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进出境的按照贸易形式申报商品的监管模式,即跨境电子商务“9610”、“1210”、“1239”、“9710”、“9810”;二是通过商业跨境模式(国际邮件、国际快件)经入(离)境口岸按照个人物品形式进行申报的物品。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统计法规要求,按照贸易形式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纳入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按照个人物品形式申报的不纳入贸易统计,仅作为邮政及相关国际物流公司的商业数据统计。
跨境贸易和个人物品二者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形式是按照海关总署相关监管代码及监管要求而完成的合规交易,商品属性是“贸易”。
跨境电子商务是必须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跨境直购监管中心)存储或查验无误后核放的模式,其必须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要求满足相关的资质备案及单据传输,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得必备数据供海关监管、核验。
国际邮件、国际快件的进出口是按照海关邮件、快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的,是参照行邮模式而完成的跨境商业模式。其属于“物品”的属性,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感情维持的纽带,是按照“个人物品”定义,而非贸易性质,因此不纳入贸易统计。
随着跨境贸易的日演愈烈,国内在国际跨境购物平台入驻的中国卖家逐渐兴起,其多通过行邮模式完成跨境交易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规性,即商品属性发生变化,监管交易存在“擦边球”行为,早期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通过国际跨境平台完成交易的这部分在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下通过国际物流公司完成,国际物流公司按照国际邮件或国际快件的形式申报,中国卖家通过香港或其他国家的离岸账户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内,这一套流程就是现阶段大部分中国卖家的操作,其数据、外汇、税收等均为“0”,这也导致了国家层面的长期损失和监管缺失。
随着国家各部委的逐步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性文件,包括海关总署194号公告、跨境零售进口正面清单、跨境综试区税收政策、大额资金管控等,均在引导和监管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行为,从监管和市场层面逐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合规化运营,即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完成跨境贸易。
综合所述,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邮快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属性、监管模式、征税标准、统计数据、运营合规等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是贸易行为,而国际邮快件是“个人物品”,所以两者的差距和定义是比较明显的。
原创作者:马龙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勤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