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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金融学校基础设施融资在线课程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出资人往往有通过借款向融资公司借钱的需要。但是,贷款业务是一个高度监管的行业,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只有取得金融许可的特定机构才能开展。如果您在没有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贷款业务,将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承担违法经营等刑事责任风险。因此,了解哪些机构有资格放贷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未来可能设立的数十家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在最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理财子公司不得发放贷款。这对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2018年以来,整个社会融资指数呈下降趋势。直到10月份,监管层才开始大幅转变思路,开始放宽一些监管口径,明确鼓励发行表内贷款。但是,银行对表内贷款的发行存在太多限制。银行体系内部规章制度由数百条监管规则叠加,各种监管指标的制约使得表内贷款难以改善。但表外贷款受2018年1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限制,所有委托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然后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禁止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是通过看是否是资金集合)投资信托贷款。因此,整个贷款分销渠道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某类资产管理产品在实践中不具备贷款资质,但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走信托渠道,构建债权转让。或者其他公共股权和实物债务也可以达到类似的目的。但总的来说,直接贷款结构最简单,债权最清晰。
一、贷款类型和贷方概况
《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经管理部门批准注册。但金融监管机构多次变动后,主要由银保监会负责审批贷款业务的经营。目前主要是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贷款。主要有两大类。银行和信托公司。
除了这两类机构,还有哪些机构可以贷款?本文将对此类机构进行盘点,对一些类似信用的业务进行梳理和分析。
1、贷款定义及分类
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问题,什么是贷款?我们通常将贷款理解为“货币贷款”,借款人向贷方借款,偿还贷款并在到期时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银发[2016]164号),贷款是指:
“个人或机构在保留资金或取得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凭不可转让的贷款凭证或类似凭证,暂时转让或接受由资金使用权形成的债权或债务。”
根据该标准,贷款产品类别分为央行再贷款、普通贷款、借贷、透支、垫款、回购/转售、黄金、证券借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打包信贷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其他贷款等13类。
可见,按照央行的统计标准,贷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除“普通贷款”外,还包括转贷、放贷、回购/转售、融资租赁等。但是,本文将主要关注“普通贷款”,即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约定利率、期限和还本付息。
2、可以贷款的机构类型
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本文不再详细讨论。
除了金融机构,一些“准金融机构”也可以发放贷款,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主要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普通工商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偶尔借款也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贷款业务准入门槛严格,监管严格,这就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出现,即没有放贷资格,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绕过监管,达到“影子银行”的目的。企业房贷最典型的用途是非标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二、银行和信托公司
银行和信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贷款业务的主力军,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这两类机构。
银行实际上可以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定位为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截至2017年末银行有信托吗,这3家银行贷款余额分别为11.04万亿元、4.51万亿元、5.33万亿元,合计18. 29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30万亿元)的15%。
此外,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金合作社、村镇银行等行业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本文不作具体区分。
(一)商业银行: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两大类,但以自营贷款为主。委托贷款新规出台后,由于资管产品禁止发行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规模大幅缩水。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在严格监管和去杠杆的背景下,2018年上半年委托贷款和委托贷款规模明显收缩,其中委托贷款减少8008亿元。 ,同比减少1.4万亿元同时,据央行统计,2018年11月末委托贷款余额为12.58万亿元,同比下降<
根据银监会2017年年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见下表,但数据同样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商业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信托、农村金融机构等,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数据。
(二)信托公司:固有资本贷款和信托贷款
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在管理、使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出售、存放他行、回购转售、租赁、贷款等。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在固有业务下开展存放同业、同业配售、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因此,信托公司不仅可以进行信托贷款,还可以利用其固有资金发放贷款。但是,信托的贷款业务模式与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主要以信托贷款,即表外业务为主,通过委托管理的信托资产发放贷款,而以自有资金贷款,即通过自有资金贷款的较少。较少的。
这主要是因为信托不进行除同业拆借以外的负债,最长的同业拆借期限仅为7天。因此,信托若要进行自营贷款,只能使用资本金,也就是股东的真金白银去抵押贷款。这是一件相当“奢侈”的事情。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借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同业拆借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除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
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信托公司68家,固有资产690亿元3.60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35.60亿元,占比4.86%;信托资产23.14万亿元,其中信托贷款余额7.86万亿元,占比40.31%。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除了银行和信托,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特定领域发放贷款,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1、金融公司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是指为加强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集中管理,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公司。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单来说,金融公司就是企业集团内的银行,只能对内提供服务,不能对外提供服务。负债方面,财务公司可以吸收会员单位的存款,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公司存款;在资产方面,可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服务。
目前,全国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已达247家。同时,根据财务公司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公司总资产全国累计5.64万亿元,其中贷款(含贸易融资及贴现)2.68万亿元,占比47.47%。
2、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注意,不是小贷公司)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也很少能看到这类公司的风口。事实上,贷款公司是“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另外两种是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合作社),但数量和业务规模都比较小。截至目前,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全国仅有13家贷款公司。
根据《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贷款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社设立。农村银行。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时,根据规定,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经营资金来源包括实收资本、向投资者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 50%。在业务上,贷款公司可以办理贷款项下的各类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结算等业务。
3、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汽车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的汽车买家和卖家。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汽车经销商购车贷款和经营设备贷款,包括展厅建设贷款和备件贷款、维修设备贷款。在负债端,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据统计,资产规模排名前7位的汽车金融公司50%以上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融资来源单一,面临资金成本。高额、额度有限、流动性管理难等痛点。
目前,共有汽车金融公司25家。截至2017年底,汽车金融公司总资产达7,447.29亿元。
4、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贷款为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在负债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境内银行放贷。
在提供贷款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两种模式,包括直接借款和委托支付业务模式。其中,直接贷款型也是直接支付型:消费者先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审核通过后资金划入消费者指定账户,消费者用于消费。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目前审批基本按照一省一市的方式进行,目前已有23家。但对于北京、上海等对个人融资需求较高、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来说,仅仅一个指标往往是不够的。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介绍,截至2017年底,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近9万亿,较2016年增长30%。
四、具有放贷资质的无牌金融机构
这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央行将其归类为其他金融机构。但这些公司目前主要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持牌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原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资金来源只能来自股东出资、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这种资金来源的限制也直接制约了小贷公司扩大贷款规模,但这也符合其诞生之初的定位,即坚持“小额、去中心化”的原则。 ”,并为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但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说是“市场化利率”,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能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0.9倍贷款基准利率,具体浮动幅度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根据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32家,贷款余额9721亿元,其中重庆最高贷款余额为1614亿元。
2、典当公司
典当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将典当权界定为财产权,仅零星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规范典当关系。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典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作为典当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获得典当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典当利息,偿还典当,赎回典当的行为。典当行或典当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典当行可以开展动产典当业务、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因此典当在本质上可视为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但不能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也不能筹集资金、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根据国家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截至2018年2月末,全国典当企业8532家,分支机构950家,注册资本17.31.3亿元,从业人员4.@ > 50,000。企业总资产1641.2亿元,总负债115.8亿元。典当余额896.5亿元,同比增加16.6亿元,同比增加1.9 %。典当余额占行业总资产的54.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2018年2月社会融资存量为178.7万亿元,典当余额占社融存量0.01%,同比增加。平坦的。
4.0@>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等。
贷款业务是金融许可业务。原则上只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原来,我国司法解释不允许公司法人之间借贷。但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存在真实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
目前,我国支持合理的民间借贷,但也有严格的限制。核心是防止变相经营借贷业务。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是没有金融牌照要求,门槛相对较低。因此,在实践中,很多项目也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市[2015]18号),所谓民间借贷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经营业绩方面,商业银行的网络借贷(P2P)和委托贷款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不过,这次我们主要以私募基金股东贷款为例,讨论企业间借贷的主要问题。
1、小贷公司等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从这个定义规定的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排除了所有金融机构,当然也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监管的那些“准金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是否适用?此类机构虽非持牌金融机构,但从事金融业务。本司法解释,此类机构应当纳入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或者至少应当参照。
基于此,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属于金融机构,实际从事金融业务,其发行的股东贷款也应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2、私募基金可以从事借贷业务吗?
此前,很多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基金,都在从事“股票+债”“小股大债”的业务,部分资金以股东贷款的形式给予企业。还有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直接向融资公司发放贷款。但对于私募基金的借贷业务,中基协认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性质,此类产品很难成功备案。
主要依据是中国基金会协会2018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隐私指引》。该文件明确私募基金不得投资的标的标的为私募贷款、小额贷款、保理资产、不得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放贷活动。
但文件发布后银行有信托吗,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举办的REITs类业务座谈会上,“私募基金投资于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权资本和股东贷款等其他工具进行投资”在被投资公司中形成股权资本。符合《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可以正常备案。”据此,有人认为私募基金可以从事借贷业务,但我们认为这里声明的最终目的在于需要形成股权资本。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此类股东贷款。严格限制。
3、如何确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经常以贷方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双方不遵守相关规定为由,认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2015年司法解释保护合理的企业间借贷,明确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法第52条的除外。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企业间借贷对“生产经营需要”有效,但如果构成“经常性借贷业务”则无效。但是,要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从事正常借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资金来源、营运资金、贷款金额、贷款笔数、贷款利息、贷款收入占公司收入的比例、贷款金额等为依据。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得到全面认定。
4.4@>影子银行:类似信用的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12年发表的《影子银行的内涵与外延》一文,我国影子银行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作为传统银行的职能,但不作为受“巴塞尔协议III”或同等级别监管的实体或准实体,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公司、基金、担保公司、中小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业务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票据回购转售、同业支付、外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同业理财、
目前,非标规模尚无准确统计数据,只能根据各种口径进行推测。根据穆迪等机构发布的报告,截至2017年底,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60万亿。
影子银行本质上是对企业的贷款,但它在商业银行的贷款监管之外。影子银行有很多种。本文简要介绍了几种常见的类信贷业务的投资。
1、资管产品非标投资
非标准在不同的产品体系下有不同的含义,没有权威的定义和统一的识别标准。内容分散在证券、期货公司理财、信托、资管产品的规范性文件中。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对标准化债权作出统一规定,其他资产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等差异化,可以交易。
2.全面披露信息。
3.集中注册,独立托管。
4.公平定价和完善的流动性机制。
5.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保险公司债务投资计划
所谓保险债权计划,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出具投资计划收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其他房地产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金融工具。典型债权投资计划的具体交易结构流程如下:
无论从债权投资计划和交易对手的投资方向来看,都受政策影响较大。今年上半年,政策收紧,协会对保险债权计划登记的审批较为严格。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债务计划登记数量急剧下降。下半年,无论是保险资管公司还是保险资管协会,都非常热衷于推进产品注册,最大程度地支持实体经济,债券型保险计划产品的审核注册工作已逐步展开放松和加速。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11月单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注册债权计划35个(未注册股权计划),总注册规模为729.1.2亿元,注册数量和规模创历史新高。今年创下月度新高。
3、黄金交易所债务融资计划
债务融资计划是北京研究院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创新业务。收入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上市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及开展债务融资计划业务的投资者。在操作流程上,债务融资计划需要在上市前向北京黄金交易所备案。注册/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在注册或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2017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将债务融资计划正式归类为银行间市场产品,但根据资管新规,此类产品很难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
其他黄金交易平台也有类似的产品,名称不同。有的被称为“定向融资计划”、“委托债权投资计划”等,但本质上都是私募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