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信托司印发了《关于印发赖秀夫同志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在总结当前信托业总体情况的同时,指出了信托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赖秀夫同志(现任银保监会信托司司长)总结了2019中国信托业年会总结讲话内容,供2020年信托投资参考:
同志们:
为期一天半的年会即将结束。今年年会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信托业风险形势更加严峻的背景下召开的。围绕“弘扬诚信文化,加强合规建设”年会主题,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同志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与会人员还重点关注了昨天下午黄红同志的讲话和年会的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年会的主题符合当前信托业面临的大局。黄宏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信任文化和合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了如何培育信任文化,加强合规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出了信任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核心问题。信托业化解风险,迈向长期可持续发展。黄宏同志的重要讲话将在会后印发给大家。大家要认真学习理解,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接下来,以本次年会为契机,结合黄宏同志的讲话精神和年会主题,就行业转型发展和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应。
一、关于信托业全面风险排查
12月初,中国信托业委员会部署了新一轮的信托业全面风险调查。这是今年开展的第三轮信托业全面风险调查。黄红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后,银保监会信托司也下发了检查通知。根据工作安排,银保监局和信托公司要抓紧开展调查。今天借此机会,关于全面风险排查,我想再强调几点。
1、彻底调查
各银保监局要坚决克服“父权主义”、“保小牛”心态,敢于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揭盖”,对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风险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信任度。公司风险防控或处置方案。
银保监会各地方局要从组织、业务、人员三个维度全面覆盖信托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不留死角和模糊地带。在业务层面,对信托公司现有的固有业务以及信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一一排查;在人事层面,要彻底排查信托公司员工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案件风险,尤其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信托公司必须主动出击,如实披露自身风险,切不可侥幸、抗拒。
黄洪同志的讲话和我们下发的通知,都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我们不会在秋天之后结算。银保监会各局和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本次调查的契机,争取占据主动。实现风险底部,大力推进工作。
2、准确把握调查重点
我们下发的检查通知明确了本次检查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银保监会各局和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挂牌重点检查。
在主动管理型信托方面,要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评估非标准资金池的风险;审慎评估融资信托的信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顺应经济周期,不逆经济周期无序大幅扩张。保险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交叉风险传染。
在交易管理信托方面,重点关注金融同业渠道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规范问题;严防资产证券化业务破产隔离和风险转移失败。
在固有业务方面,检查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检查信托公司通过承诺书、流动性支持函等出票人协议形成的隐性担保;核实信托公司的准备金和资本水平。
公司治理方面,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股权关系,确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查处非法关联交易;严防非金融子公司经营风险向上蔓延。
在风险防控和处置方面,开展表内外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准确计量流动性缺口,做好应对准备;推动信托公司切实处置和化解风险,开展表内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完善回收处置方案,促进股东提高救助意愿和能力。
3、提高调查能力
各银保监局要总结已有经验,优化调查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善用数据手段,利用EAST系统准确锁定可疑信任项目,利用信任登记系统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要用好会计手段,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固有账户和信托账户资金大变动情况,寻找风险项目收购、非法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的线索。
要利用好审计手段,确保信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参与风险调查的全过程,必要时还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配合风险调查。
要用好监督手段,对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
二、关于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将尽快发布。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着较为深厚的背景。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和前提,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关键。
近年来,股权管理不善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健全问题一直是阻碍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短板,也是行业制度性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 目前,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股东信息需要进一步公开。例如,股东权益关系复杂隐蔽,实际控制人不明确;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规避股权变更审批;存在隐性股东和代持股权的现象。
二是股东责任未尽到。例如,控股股东的股权被金融产品持有,导致股权事务管理责任未落实;信托公司经营困难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增资义务;股东违反持股承诺变相质押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融资等。
三是治理机制不健全。例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或无形;大股东经常干预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控股股东实质性缺位导致信托公司被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高。
四是关联交易难以控制。例如,通过长期、大规模的非法关联交易,将利益转移给大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信托公司关联方难以识别,关联交易相对隐蔽;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
《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
一是加强股权渗透管理。建立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股权渗透管理架构,将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行为以及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信托公司股东的行为,对股东设置了禁止条款;明确禁止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二是强化信托公司股东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金融产品不得成为信托公司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确信托公司大股东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增资义务时,应当同意向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者增资,否则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或者限价。其股东权利;进一步完善股东承诺,要求股东承诺不以其所持股权和受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三是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按季报送关联方名单;明确信托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报告、信息披露等要求,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和使用双向核查;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内外部审计。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建设。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明确大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和管理权利,明确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应有效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当然,我们有系统地支持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融资类信托具体包括,但作为董事长和总经理,每个人都必须站出来,做一个负责任的人。
《暂行办法》实施后,我们将就具体实施问题下发配套文件,拟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逐步清理违规持股。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持股行为,拟规定一段过渡期,让信托公司逐步达标;只减不增,按照“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逐步引导整改。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信托公司须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是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尚未完成章程修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修改章程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关于信托公司的资金监管
今年,银保监会信托司起草了《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代替原《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净资本办法》)。目前,《资本办法》的初步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本办法》的核心理念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信托公司实施资本监管,提高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作用。资本作为指挥棒,内生机制约束。信托公司开展监管套利和影子银行业务,防止信托公司业务规模无序扩张。
总体而言,与《净资本办法》相比,《资本办法》对风险投资的监管范围更广,计量标准更严格,结构和定位更清晰。信托公司的资本要求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预计全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将下降。同时,《资本办法》对资本信托设定了较高的风险系数,降低了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风险系数,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恢复到原来的发展。
与现行《净资本办法》相比,《资本办法》有了更多的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资本并表管理框架。将信托公司实际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要求信托公司同时满足法定和并表资本覆盖率要求。
二是完善资本监管指标体系。将资本监管指标体系扩大到净资本覆盖率、核心资本覆盖率、资本覆盖率三个层次。三级监管指标各有侧重,以综合评估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是拓宽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四是重新定义信托业务类型。将信托业务重新划分为基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众信托三类,区分不同信托业务的操作风险系数。
五是优化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固有业务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计量;鉴于信托业务主要面临操作风险,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设置了差异化的操作风险系数。
六是完善二、第三支柱的要求。在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同时,进一步补充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在此,请银保监会各地方局和各信托公司指导和加强对信托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加强人员和技术储备。各信托公司董事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战略层面将资本管理纳入公司重点工作。
四、关于融资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渠道业务乱序治理成效显着,渠道业务规模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融资信托业务再度崛起,呈现高速增长态势,部分信托公司甚至逆经济周期大举扩张,潜在风险堪忧。融资业务主要以主动管理型信托贷款为代表。
截至2019年10月末,融资信托资产余额5.35万亿元,占信托资产总额的24.46%;同比增长1.11万亿元,同比增长26.11%。前三季度,融资信托实现收入2.66.65亿元,占信托业务总收入的48.36%。
当前融资信托快速增长的隐患和隐患需要高度警惕。信托公司目前的融资业务模式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疏远信托计划,造成“刚性支付”;它扰乱了市场氛围,形成了“声誉风险悖论”,使得投资者教育更多,反而最终扰乱了金融市场甚至社会稳定。当前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信托资产的次优性质。信托资产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或无法投资的领域,或不符合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传统渠道融资标准的市场主体,或金融监管等领域。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宏观调控重点关注的领域。
二是风控管理的粗放性。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普遍较弱。从此前市场乱象的调查来看,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不严,信托资金被挪用,信托资金后续管理不及时、流于形式。风控管理不到位。比较粗放,一旦出现风险,极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刚性支付难以破除的重要原因。
三是抗风险能力弱。信托业的抗风险能力与生俱来。即使从信托公司上报的数据来看,行业资本水平、资本减值准备和确认的预计负债的总和也远不能覆盖暴露的风险项目。如果信托风险项目出现集中支付压力,以目前的风险补偿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危机。
上述三级风险呈递进关系,都是信托业的痼疾。下一步,银保监会各局和信托公司要加强融资信托业务风险防范。
首先,要区分主动管理能力和业务主动管理。监管部门一直提倡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现在很多信托公司都在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业务,但并没有提高主动管理能力。这是对转型发展方向的误解。
二是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要不断完善分工合理、前中后台有效制衡的管理体系,督促中后台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风控部门违规放宽风控标准,扩大业务;该团队是信托公司的一部分,不是自筹资金的独立经营实体,也不是个体户。
三是合理控制并逐步减少融资性信托业务。目前,信托公司融资业务的发展不完全符合监管导向,风险比较突出,必须坚决采取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措施。短期内,各地方银保监局和信托公司,特别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控制融资信托业务的增速。以期权或其他担保安排进行的股权融资、以非标债权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收(受)股权投资、变相开展非标债权融资的财产信托均纳入控制范围。从长远来看,要逐步压缩融资信托业务规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发展理财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原创业务。相关工作必须从现在开始。
五、关于基金信托产品净值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基金信托产品实行净值管理。基金信托净值管理对信托业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信托公司完善受托人管理。净值管理要求信托公司保持信托产品的独立性,加强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和披露,有利于督促信托公司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防止信托业务风险因风险管理不当而转移至信托公司.
二是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净值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信托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实际价值,为投资者处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评价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并依法行使权利。
三是为监管部门推动资金信托回归本源提供抓手。监管部门可以以加强基金信托净值管理为切入点,完善覆盖基金信托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制度,防范信托公司风险隐患,防止信托业务异化到影子银行,推动具有信托公司直接融资特色的基金信托发展。,回归信任的本源。
对于基金信托的净值管理,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必须克服三个误区。
首先,净资产管理被视为会计规则不明确的问题。信托业实行净值管理的难点在于信托业务偏离了信托的来源,信托产品不能成为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而不是会计规则不明确。
二是以净值作为可变现价值。信托单位的净值等于开放式产品的认购、赎回价格或受益权的转让价值。
三是将净值管理责任集中在估值环节。净值计量需要会计师按照会计准则独立完成,也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充分的管理信息并积极配合。
明年,我们将启动基金信托产品净值管理相关工作。各银保监局和信托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保持信托产品的独立性。信托公司应将信托产品视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对各基金信托产品分别独立设立、管理、设立和核算,包括单独终止。
二是严格的会计准则。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产品层面执行会计准则,形成基金信托净资产和信托单位净值。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新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不对资本信托产品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进行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可自行制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是正确认识和使用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应当引导投资者认识到,基金信托的净资产和信托单位的净值是基金信托财产过去管理、使用、处置和收益的会计结果,并不等同于基金信托财产和信托单位的未来可变现财产。该价值不能直接作为受益权的购买、赎回价格或转让价格,以免发生纠纷。
四是建立健全净资产管理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基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信托估值师具备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能力、资源和独立性,能够充分、准确及时获取所需资金信托管理信息。
六、关于金融科技在信托行业的应用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金融科技方面发展迅速。不少信托公司主动适应发展趋势,积极思考金融科技系统的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和流程控制,不断加大IT投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传统信托业务和管理进行一定的变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是单一应用场景。一些探索较多的信托公司目前仅处于前瞻性布局阶段,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领域,尤其是小额融资业务。对于其他场景较多的业务,以及利用金融科技完善内控、改进管理、促进转型,应用还不够广泛。
二是大数据风控能力不足。金融科技的优势之一是通过大数据掌握全面的用户数据,多维度、多角度描述用户的风险表现。但目前信托公司缺乏客户数据的积累,难以形成基于大数据的风控判断能力和技术体系,导致整体大数据风控能力薄弱。
三是科技投入不足。一些信托公司对金融科技重视不够,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信息技术能力薄弱,没有实现信息技术系统的自主开发和应用,严重依赖技术外包。同时,现有的信息系统还比较落后,难以支撑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更难在业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金融科技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趋势的力量势不可挡。信托业要加强金融科技应用,使信息系统成为加强内部管理、引领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是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要从董事会层面研究部署金融科技建设,将金融科技建设纳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应争取自主建设和开发系统,每年保证一定比例的投资,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树立信息化建设意识,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积累,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是加强金融科技应用。要运用金融科技精准营销客户,优化客户体验,提高客户管理的规范化、规范化水平。要利用金融科技辅助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智能风控体系,实现信托业务全流程风险控制。要运用金融科技辅助经营管理,提高内部管理自动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业务研发和产品创新水平。
三是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各银保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合规使用金融科技,严防变相公开发行。利用金融科技推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循合格投资者标准和风险适度管理原则。要履行具体的对象认定程序,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并及时制止违规销售并督促整改。.
七、关于信托公司的正规化建设
近日,黄宏同志在新一轮全面风险排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了导致当前信托行业风险局面的信托公司内部因素。
黄宏同志指出,这个内在因素是更根本、更决定性的原因。解决这些因素,信托公司必须坚决由“游击队”向“正规军”转变,加强正规化建设。
当前信托公司的“游击队”文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熟的主营业务长期没有形成。信托公司业务种类最为齐全,素有金融百货之称。然而,信托公司并没有利用这一优势形成成熟的具有特色和差异化的商业模式。反而继续改变主业,只尝了各种商业模式。完整而不精致,从未找到自己专属的业务领域。
二是履职能力亟待提高。信托产品的设立、推广、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环节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披露不完整、尽职调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风险项目频发,投资者纠纷不断。同时,信托行业的行业研究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主动管理服务的能力还不够强。
三是违法违规操作频发。一些信托公司的合规意识薄弱,合规文化薄弱,甚至野蛮生长。设立非标准资金池、开展监管套利业务、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违规交易、签订出票人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一些信托公司公司治理不善,或被大股东利用非法挪用资金,或被内部人控制,造成大面积的道德风险。
信托公司要下定决心摒弃“游击队”文化,以建设百年老店的决心和毅力,加强正规化建设,向正规军转型
一是回归本源的信托业务。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体现信托原有价值的创新。选择适合自己深耕的业务领域,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品种,逐步培养自身竞争力,打造长期可持续的专属业务模式。
二是提高履行委托职责的能力。我们将按照“使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认真履行诚信、审慎经营的受托义务,不断提高委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行业规范、信托文件等相关要求,在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职责,信托的终止和清算。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提供符合实体经济和高净值客户需求的信托产品。
三是加强合规管理。要树立全员合规意识,改变短期行为习惯,培育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三会一层”绩效规范,推动建立决策科学、制衡合理、激励相适应的机制。,运行高效、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风险防范的“门户”;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融资类信托具体包括,加强前台业务部门管控,配置和强化中后台部门资源,
八、关于加强信任监管
黄宏同志在新一轮全面风险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入分析了当前信托业风险形势的形成,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下面我从加强监管的角度请教大家几句话。
一是各银保监局党委要高度重视信托监管。协会党委高度重视信任监督工作。不言而喻,黄红同志是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树清同志在信任监督上下了不少功夫。舒清同志对信托监管工作的批示多而细,在银行保险子行业中名列前茅。对此,银保监局党委负责同志也可以阅读我会内部刊物。看。此外,树清同志还亲自部署了信托业监管研究项目,并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信任转化工作。各银保监局党委要学习借鉴、带头。今天参加会议的主要是各局分管副局长。希望大家回国后向局党委和最高领导汇报。要从局党委层面推进对信任监督工作的重视,形成全面负责信任监督的工作局面。
二是负责同志要深入研究信任监督。信托公司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各种风险交织并存,对监管干部提出了很大挑战。同时,机构改革后,银保监会多位负责信托监管的局领导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局领导从未接触过信托。可以说,老兵们遇到了新的问题。作为信托监管的一线负责人,各分局领导要冷静,认真研究信托行业的本质规律和业务运作模式,认真研究信托监管的方向、重点和问题。 , 尽快熟悉并胜任信托监管工作。俗话说,一切都是完美的。只要大家了解复杂繁重的信托监管,对于加强对其他银行保险细分行业的监管将有很大帮助。
三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目前,各银保监局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信托公司监管套利问题已在业内广泛反映。不同地区客观上存在不同的监管标准,但由于信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受地域监管,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信托部今年在推动监管标准统一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我们最近发了一份关于清理信托产品“多层嵌套”的文件,就是让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共同推进乱象管理。上一级。然而,真正杜绝监管套利,关键是各局要落实监管责任,敢于监管,从严监管。目前,银保监会部分局的监管思路并未转变为强而严监管。他们对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置若罔闻,没有及时追究责任,导致小问题日积月累。大风险。银保监会的一些局局习惯于把矛盾交出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上不敢做主。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心,守土必有责,守土敢担当。现在已经形成了强而严监管的趋势。近年来,党委的监督问责越来越多。掩盖和拖延是无法逃避责任的,最终加重了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