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P常规贡献率由来
GP的定期出资比例为1%-2%。这个比例的由来主要包括三个因素:一是GP和LP建立利益捆绑关系,二是税收考虑,三是有限合伙制度的灵活性。
GP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其他基金的日常运作,而基金的主要资金来自LP。出于这个原因,一般来说,GP是用LP的钱投资的。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基金的资金全部来自LP,而GP没有任何实际出资,实际上很难保证GP不存在道德风险。因为GP是由人来经营的,在没有利益安排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人往往很难保证自己不伤害他人、让自己受益。为此,GP需要出资,才能真正将GP和LP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GP自然会保护LP与GP资本融为一体的投资。但是,由于GP的价值不在于出资,而且GP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承担较大比例的出资,因此GP出资1%到2%已经成为惯例。虽然1%的投资比例看起来并不高,但对于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私募基金来说,1%的投资比例对应的资金量还是不少的。钱。数字。对于绝大多数还没有完全实现“财务自由”的GP来说,这个贡献确实不是一个小数目。为此,GP考虑到自己的“身家和命”都投入了基金,一定会全力挖掘优质项目,完善投后管理,努力实现有效退出,保障自有资金安全。资本增值尽可能。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源于美国税法对特定时期的规定。如上所述,美国目前是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世界私募基金的发展史。美国私募基金的很多常规做法,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私募基金效仿的典范。对于中国来说,私募基金是典型的进口产品,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很多规则和做法也来自美国。在美国引入 1986 年税制改革法案之前6),为确保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能够为其附带权益获得美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待遇,他们需要向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或至少 500,000 美元,以较低者为准。尽管目前美国对 GP 出资的税收限制已不复存在,但仍保留 1% 的投资比例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惯例。
有限合伙制凭借其制度设计的灵活性成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其灵活性的表现之一是合伙人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益,而是按照整体合伙企业。该人签署的LPA规范和规定了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有限合伙的管理和投资决策而言,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并不是合伙人之间权利分配的依据,而是合伙人之间的自由约定作为确定的依据。为此,这个系统特性给了GP一个空间和可能,即 只占投资的1%-2%,却能全面掌握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正是由于有限合伙的灵活性,GP与LP之间管理能力与投资资本相结合的博弈,才有了合法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的规则体系。
(二)GP和LP对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比例
虽然GP投资占整个私募基金1%-2%的比例具有上述历史渊源和制度合理性,但本质上GP和LP的投资比例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博弈。和谈判立场。因为,对于GP来说,他们一般都希望尽量少投入,大家都想用别人的钱为自己赚钱;而对于LP来说,为了让GP符合自己的利益,为了防止GP出现道德风险,当然希望尽可能多的投入GP。为此,GP应该投入多少成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过程中LP与GP之间讨论和协商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GP实力比较强,比如GP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很多成功的投资案例,知名的投资专家,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广泛的人脉,特殊的背景经验等等,都会导致GP筹款。筹资活动并不难,很多LP愿意为正在筹资的GP出资。这种情况下,GP的投资比例一般会比较低,比如上面提到的1%-2%的常规模式;相反,如果GP比较弱,比如缺乏经验、项目、人才、关系、背景等,使得GP很难筹集到资金,很少有LP愿意投资这样的GP。在这种情况下,GP一般要以比较高的比例出资,这样才能让LP放心,他非常看好这个基金,不会乱花LP的钱。在实践中,我见过的GP的投资比例差别很大。有的采用1%-2%的正常模式怎么做私募基金,有的投资10-20%,甚至50%。我们看到,无论 GP 的投入比例,其实都是 GP 和 LP 博弈的结果。
(三)GP投资可能侵犯LP权益
对于LP来说,除了了解上述GP出资比例的基本知识外,还需要知道GP在出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LP的权益。一个更常见的问题是GP承诺的投资是否真的到位?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某私募基金的GP承诺出资20%,LP出资剩下的80%。在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成立后,所有LP均按照LPA的协议履行了对基金的投资义务。然而,在基金运行两年,投资了三个项目后,基金的GP都没有真正为基金出资。基金使用的资金'
上述看似荒谬的情况,确实是我国目前私募基金行业部分基金的真实写照,深入剖析这个问题的根源,可以看出,对GP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是根本原因。最重要的原因。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上述情况,我们认为LP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怎么做私募基金,从LPA条款的设计来看,要对GP认购和实缴出资做出严格约定,并要求GP及时向所有LP发出书面通知实际出资后。同时,还应明确GP的出资进度,原则上应与LP出资进度一致,即GP实际实收资本占其认缴资本的比例必须与LP的比例。此外,对于GP的出资义务,应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以合同条款督促GP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从具体的运营来看,LP应该转变观念,积极行使LPA赋予的权利,而不是把资金交给GP,然后做“脚掌柜”,坐视,无视经营管理。对全科医生,还是出于爱情,只是肤浅的了解,没有深入的探索。这种“你好,我是,大家好”的态度只会逐渐助长一些全科医生的不规范操作行为。长此以往,最终会损害LP的合法权益。
最后,由于国内很多LP都是民营企业家,一方面,他们对私募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普遍缺乏足够的时间对私募基金的运作进行深入监管;另一方面,这些LP阻碍了私募基金的运作。一般来说,他们不愿意监督GP的日常运作,因为他们喜欢或害怕破坏与GP的和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LP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帮助LP履行监督GP运营的职责,从而在与GP保持友好关系的同时,有效保护LP的权益。
除了上述GP违反诚信原则和LPA条款,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外,GP在实践中的投资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GP不直接支付投资,但使用 LP 将投资交付给 GP。管理费的一部分作为自己对基金的贡献。我们可以看到,当采用这种投资方式时,GP仍然没有用自己的钱实际出资给私募基金,而是用LP支付给自己的管理费,用“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来表现相对微妙。自己的投资义务。
但是,这种投资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GP投入基金的资金确实归GP所有,但资金来自LP,而不是GP本身。因此,这种GP的投资方式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将LP的利益与GP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目的。本质上,投资于基金的资金仍来自LP,或者LP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费的目的是GP实际运营的成本,而GP需要用这些资金寻找项目并完成投资,也就是说,管理费并不是GP的收入。 GP,但是GP的费用。因此,如果GP使用管理费来履行其投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GP在实践中设计什么样的另类投资方式,其实质都是逃避其实际投资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于LP的权益保护和LP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私募股权基金。有害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