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低级错误”频发“事故”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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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有哪些管理缺陷和漏洞给内部人员提供机会?

如果是个人或“散户”,从银行购买假理财可能并不奇怪或新鲜,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也购买“假理财”,并没有被发现直到监管检查。这不是一个故事,而是一个真实发生的“意外”。

这起“事故”发生在浙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之间。判决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意外曝光了2015年7月6、期间,浙商银行两家分行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某支行购买的两款理财产品,总金额8亿元元,但这两款产品实际上是涉事建行支行行长捏造的,连产品编号都没有。

案件曝光后,浙商银行的“低级失误”引发市场普遍质疑。“银行一般通过面签方式购买同业理财,当时(2015年)并没有强制要求核对产品编号。”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浙商银行的做法虽然有缺陷,但也是当时业内最好的。常见的做法。

无序号的假理财可以卖给同行,暴露银行业务管理和内控漏洞。为内部人员提供机会的管理缺陷和漏洞有哪些?这起“事故”背后的故事是什么?第一财经会详细告诉你。

核对号码在当时不是必要的程序

如果不是监管检查,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可能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居然买了“假理财”产品。

根据披露的判决书,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西安分行”)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乾元保本”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乾元保本理财产品17期》(以下简称《乾元16期、17期》),金额4亿元,预期收益率也6.8%。

直到监管检查,浙商银行才发现买了“假理财”。判决书显示,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上述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号。

从整个案件流程来看,西安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当面签核手续,但在产品编码程序的检查上一直存在欠缺。判决书中有关人士的证词也没有提及这一过程。

据披露,2015年4月,浙商西安分行收到相关业务信息,经核实,于同年6月派出客户经理和承销人员赴重庆某建行分行进行现场承销和核销。合同签订。在建行支行行长办公室,浙商西安分行工作人员会见了支行行长,行长签署协议并合影留念后,建行支行行长涉事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盖章。但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提到检查产品代码。

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7月,经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工作人员联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到上述建行重庆分行约谈,购买了4亿元的理财产品,被也没有提到。检查产品代码的过程。

判决书披露后,浙商银行的上述行为引发市场普遍质疑。

“银行在购买同业理财时,一般都是当面签字,虽然统一编号和备案是必要的,但备案是事后才做的,并没有强制要求查号。” 华南某股份制银行的一位业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浙江上西安分行的做法虽然存在漏洞,但主要原因与当时业内的普遍做法有关。

“当时在2015年,虽然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的数量,但审核备案和编号并不是必要的程序。” 一位银行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也是浙商银行只承销签单,却不查记录的一个原因。

与个人理财不同,早在2014年初就建立了标准化的产品编号披露和查询制度。浙商银行从建行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全国同业和公司理财集中登记系统尚未开通。已确立的。

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18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围绕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三、三、实施四十”,同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了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告,并提供了产品登记代码的核对和查询。

“支行销售的产品是现成的,合同有固定版本,甚至个人也可以在网上购买。而且对方的人员、地点、公章都是真实的。”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猜测,浙商银行在开展上述业务时,估计也应用了现成的产品,而且很容易通过内部审批,无需核对。产品编号、备案等,而这个漏洞恰好被当事人利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浙商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业务管理没有漏洞和失误。投资理财产品前,本行未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也未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和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判决书披露,“乾元十七号”融资方财务总监甘在证词中表示,在与上述建行重庆支行行长张某取得联系后,甘还联系了张介绍的渠道金融机构的中介和人员。,终于完成了融资,而且“融资材料提供并提交很快,没有银行对公司和项目进行检查”。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顾某在证词中表示,该分行购买的“乾元十七期”是建行发行的,属于保本型产品。到期后还本付息,业务风险低,产品说明书规定资金用于同业存款,不做后续后续投资。

利用授权漏洞

虽然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存在缺陷,但卖方银行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缺陷。最大的漏洞可能在业务授权和账户管理上。

判决书显示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可靠吗,经监管检查发现浙商银行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没有产品编号,建行重庆分行相关营业部负责人确认该行在重庆的理财产品为均由其部门发行,由其支行、子公司负责发行。所有网点均面向个人和机构销售,但银行尚未发行乾元16和17产品。

第一财经记者从一位银行家处获悉,2015年,经上级银行授权,部分国有大型银行的支行可与本行客户开展同业业务。

“当时,四大行的很多支行都可以做同业业务,支行只卖一个现成的产品,客户是自己的,现在这项业务逐渐退出。 。”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一个授权,很可能是一个可以被分行人员利用的漏洞。

据涉事建行支行行长张某的证词,他提到了上级分行出具的《分授权书》,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建行重庆分行分授权书系列文件属实”,但建行重庆分行给予该分行从事相关业务的一般性授权,而不是专门为“乾元16号”融资。

张某的证词还称,对接妥当后,浙商西安分公司到其支行盖章,阅览内容后,加盖了支行公章。没有登记印章,也没有按照内部规定批准,属于个人。

除了一般授权被当成漏洞外,银行业还认为,要想隐藏上级银行,就必须“操纵”资本账户,才能达到最终目的。

“如果出现这种问题,一般是账户管理有问题,相关人员开设了虚假银行账户,”上述股份制银行负责人表示。存款账户,银行之间的正式交易一般都转入头寸账户,而不是普通账户。

该人士还表示,由于浙商银行购买了建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应由建行管理。虽然已经多层嵌套,但认购资金要先支付给建行,再由建行分配到资管账户,最后进入融资人手中。如果资金进入其他账户,监控不难发现。

张的证词也证实了这一点。判决书显示,建行与浙商银行签订了保本理财,建行必须在期满后支付本金,形成无形担保。一般情况下,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不会出现认购资金流向第三方的情况。

张还表示,“乾元16号”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向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只是签订了协议。后者的出资不通过建行账户,而是流入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于购买证券公司承销的公司债券,资金从浙商银行流向金融家。

根据判决,张某还供认,在与浙商银行签订“乾元17号”合同时,印章并无内部审批,而是被他私下使用,相应的4亿元理财产品被false ,分行没有收入。

“一般来说,谁发行产品谁来管理项目。正常情况下,浙商银行并不知情。” 上述银行家表示,即使知道,理论上也应该由发行该产品的银行负责。

特殊账户开在哪家银行?

将判决中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与张某的证言、供述相比较,该理财产品资金账户管理与资金流向的表述存在诸多矛盾。

根据判决书,张某在作证中表示,分行不知道其经营的两项理财业务,也未报分行审批。虽然否认该支行上级分行的转授权书是“乾元16号”产品,但承认该支行的一系列转授权文件属实。

根据判决书披露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可靠吗,检方列出的乾元十六期、十七期相关证据还包括建设银行重庆分行(XX分行)的授权书和变更通知。但判决书并未公布授权书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虽然支行销售的是现成的产品,但所有的管理和清算都是在分行进行的,如果要申请分行的产品和文件,估计是申请不了的。”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理财产品金额达8亿元。很难说分支是完全不知情的。

据张某供述,浙商银行购买“乾元16号”的出资并未通过建行账户,而是流入他人持有的资金管理专用账户,以规避账户管理规定,这也值得商榷。

判决书显示,公诉人列出的起诉证据包括浙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计划审批表、资金业务合规审查表、购买重庆分行保本理财申请书。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人民政府购买保本理财的申请及延期申请。浙商银行购买的分行授权书(XX分行)及变更通知,以及乾元16期期间、预期收益、认购金额等信息。

乾元第十七期也是如此。公诉人的证据显示,除了分行授权书、汇款凭证等资料外,理财产品的资金也被划入了名为“CITIC-XX-CCB Asset Management Special Account”的账户。

但是,对于浙商银行购买两款理财产品所支付的资金,“建行资管账户”是在建行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建行重庆分行是否真的在办理。未知,尚待证实。

有银行人士表示,该专项账户的账户名为“建设银行”,应该在建行开立,但也有可能在其他银行开立,借用建行的名义。

某大型银行营业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管理账户在建行支行开立,需要当地一级分行的授权批准,如果账户资金流量大,支部层面会给予一定的重视。

为什么银行拒绝贷款

浙商银行虽然购买了“假理财”,但事发后并未蒙受损失,反而收回了投资。判决书显示,浙商西安分行购买的4亿元理财产品按季度结清,结息正常,无拖欠情况。浙商银行还表示,2017年7月前已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款理财产品的金融家都有房地产背景。

根据张某的证词,2015年初,某公司向其分行借款,在重庆市巴南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同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不同意贷款。很高。最后,通过张某,用“理财产品”融资。

与上述企业一样,浙商银行购买的第二款理财产品也有金融家的地产背景。证人证词称,2015年4月3、期间,公司想购买土地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想借款或融资。最终,公司财务总监通过张某完成了融资。

从未来风险来看,两家公司的资质都不错。法院披露,金融家为这两款理财产品支付的实际成本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分别达到16%和14%,分别对应7136万元和5612万元。

如此高的融资成本,但没有风险。2014-2015年是房地产行业的宽松周期。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4月,央行设立了抵押补充贷款(PSL)以支持棚改。此后,全国多个地方政府放宽了房地产限购令。当时,不少金融监管部门也出台了放宽房贷和房企的措施。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拒绝企业贷款的原因仍然是个谜。

记者从某大型银行支行高层获悉,总体而言,建行对房企的信贷政策较为稳健、稳健。虽然当时可能正处于房企融资宽松的时期,但并不代表银行会放贷。虽然这两家房地产公司资质都不错,但银行一般在总行层面都有白名单制度。也许这两家房地产公司当时不在白名单上,所以无法在建行筹集资金。

但是,在房企融资松动的同时,银行也遇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收紧银行的非标业务。2013年至2014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文件规范银行非标业务。其中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产品的上限,即理财产品余额的35%和上年总资产的4%中的较低者。此外,应根据投资标的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金和准备金。此后,银行理财非标业务持续下滑。

但从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来看,这两款产品属于典型的非标融资。以“乾元十六期”为例,经浙商西安分行认购后,资金汇入“中信-XX-建行资管账户”,中信证券与其他银行签订委托贷款贷款合同.

“这是当时常见的业务操作,就是非标额度不够,其他银行的产品变成了同业业务。” 有银行人士表示,建行各分行应警惕上述“假理财”。可以,但只有通过开具合同的支行才能逃避检查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经理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获得了2%的“佣金”。

记者向建行询问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截至记者发稿,建行尚未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