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上利基金[20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大学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基金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上海大学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协会(以下简称《章程》)现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捐赠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有权处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财产组织的自愿无偿捐赠,并向捐赠人出具《上海市公益救助捐赠票据》。
第五条 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发展需要和捐赠人意愿,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基金管理,注明捐赠目的、捐赠总额、支付方式、以及捐赠的目的。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基金会接受的单笔基金捐赠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捐赠人应当依法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提供相关的定价凭证(如发票、报关单、价格部门批准的产品单价或最近的A (同类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基金会办会同资产设备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资产管理(商工[2016]23号),指导和督促有关院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验收、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境外捐赠资金资助的基金项目,由项目所属学院(系)负责对捐赠人进行背景调查,向基金会和所在国国际交流处提出接受捐赠资金的申请。正式文件的形式。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国际交流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批准后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签署协议。境外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办办理捐赠项目结汇、项目管理、入账、支出、结算等事宜,
第三章基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项目实施等。
第十条 约定捐赠总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独立命名项目。项目使用学院(部)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约定捐赠总额不足5万元的,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捐赠目的对捐赠进行分类,由学院(系)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经营活动涉及出境和境外活动资金的,项目所属学院(系)应当按照《上海大学有关规定》的规定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出国(境)管理办法》。经国际交流处批准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费用详见《上海科技大学临时出国商务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需要现金支出的,学院(系)必须提供相关捐赠协议、基金项目管理和使用方式、现金支出说明。金额不足2万元(含2万元)的,由基金会办主任批准并签字;单笔交易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并签字;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即可向财务部申请提款。
第十四条 因基金项目需要发生临时借款时,管理人应当填写《临时借款凭证》,载明基金项目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情况说明。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基金会办主任批准并签字;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秘书长批准并签字;理事会讨论决议。
第五章 基金价值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值增值,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性支出.
第十六条 年度基金的保值计划和投资方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授权审核签署,由基金会办公室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上立基金[2008]1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条款应当向产权基金会办公室说明。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