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自立门户”,这是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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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娜》第262篇,2022年第9原

民营企业家最担心的风险是债务追索风险。信托的核心功能是隔离风险,如客户的破产、债务风险等。

信托成立后,投入信托的财产能否与原有财富分离?如果有一天事业发展遇到问题,家族财富消失,信托财产是否会被债权人追索?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自力更生”是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核心诉求。

一、市场担忧:信托财产是否独立?

市场上对中国家族信托的负面声音主要是说,在中国,家族信托无法真正发挥“财富隔离”的作用。

由于我国是“一物一权”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尚不清楚。

最受诟病的是《信托法》第二条。

本文定义了信任。“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界定为“受托”,很难界定为财产转让的实现。.

英美法系下的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很明确委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就是所有权的转移。

彼时,《信托法》立法前后历时8年,一共有3个草案。初稿被描述为“移交给”,而二、第三稿和最终通过的法案被描述为“委托给”。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周晓明博士在《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一书中解释了为什么最终将“转让给”改为“委托给”,以避免“一个财产与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权利”。系统冲突。

“委托给”只是形式和措辞的不同,并没有改变委托人将产权转让给受托人的本质。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委托+托”,其中“托”是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二、现状:“九人纪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颁布《信托法》时,并非针对家族信托,而是为了规范1990年代混乱的金融信托市场。

由于国外已经有成熟的信托立法制度,直接从国外引进,而且引进比较晚,我国的信托法是非常先进的。

虽然是针对金融信托的,但既然被称为《信托法》,就必须对家族信托作出规定。但是,当时中国还没有家族信托的实践。.

事实上,我国《信托法》和司法一直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信托法》第十五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人纪要》)第九十五条可以看出。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信托依法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具有较高的司法效力,是全国法院判决遵循的重要依据。

但是,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毕竟是信托法的基础。此外,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时间不长,法院判决不多,因此负面声音一直存在。

三、未来的变化:修改信托法

在2021年初的两届会议上,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信托提案,为近年来最多。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全国政协委员、原证监会主席肖钢的提案,涉及4条,其中信托立法2条, 1 用于澄清信任独立性问题。

一是建议尽快修改《信托法》。

二是建立支持家族信托的基础设施。家族信托是跨越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继承计划,必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免去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三是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明确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

2021年12月上旬,该议案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详细答复。针对第二项提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回应《信托法》第二条,可以说为市场注入了助推器,代表了未来。立法方向:

回函显示,现行《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采用“受托”而非“受让”的表述,相对模糊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限制信托业务的发展。

今后修改《信托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独特的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以适当方式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

首先,承认《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界定确实比较模糊,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发展。

其次,未来将修订《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

能得到如此明确的答复,绝不是随便的回信,而是中国人民银行经过八个月的调研和听取意见的结果。

2021年6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办“信托法”立法后评价与修改座谈会信托好不好,出席会议的大咖:

中国人民银行条约法律司司长刘洪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司司长齐翔、司司长赖秀夫等50余人信托部、信托协会党委书记齐建明、信托登记公司党委书记文海星、相关信托法专家学者、部分信托公司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51信托和信托100哪个好_家族信托哪个公司好_信托好不好

我注意到其中一位大男孩: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

早在2019年的两届会议上,赖秀夫就提出修改《信托法》。他提出的六项提案中的第一项是“调整信托的定义,承认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建议将“委托给”改为“转让给”,以承认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不知道以后会不会简单地把“委托给”改为“转给”,但相信一定会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听取各方意见。

四、为什么必须修改信托法?

很简单:因为中国必须发展家族信托业务。

我们先来看一下全国政协委员、银保监会原主席肖钢的提案内容: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非常旺盛。

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稳定传承,减少民营企业家财富在传承过程中的社会效用损失,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民营企业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财富。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任体系。"

最关键的一句话:“将家族信托作为民营企业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

让我们看看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司司长赖秀夫是怎么说的:

我国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也有利于避免高净值人士将财富转移至境外,以境外投资、财富传承、税收筹划为目的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做法,以保持国家中国的财富。

是否足够直截了当?现在市场需求巨大,如果你不承接,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会帮你承接。

目前,全球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为离岸家族信托业务提供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吸引全球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财富。

赖秀夫的2021年全国人大提案非常务实。建议“研究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居民选择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促进居民财富有效管理,有效转化为社会资本” 。”

因此,法制改革的背后是中国与全球50个国家对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的争夺。

肖刚说:“家族信托是跨越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继承计划,必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人破产后的延续性,才能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既然要发展家族信托,就必须解决客户对家族信托的后顾之忧。在法律层面,这不是私人银行、保险公司、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大力推广业务就能解决的。

五、海外信托,还是国内家族信托?

我不反对做海外家族信托,但我强烈反对一些人对国内家族信托的攻击性言论。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掀起了一股舔狗的浪潮,不断宣扬“月亮是外国的圈子”。现在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有些人继续唱得很糟糕。,是傻还是坏?

可以说信托制度起源于欧洲,也可以说它在西方经历了三四百年的发展,可以说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比中国成熟得多。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承认和努力学习的。的。

但鼓吹中国家族信托无用的动机是什么?甚至有人提到中国1950年代和1960年代的历史事件,以证明中国的法律和政治环境不利于家族信托。这样的人要么是为了利益,要么是别有用心。

今天的中国不再是三十年前“宁愿放弃国内大学教师工作,也不愿去美国洗碗”的中国。那些洗完碗打算回家的人信托好不好,早就回不去自己想要的那种了。家。

说了太多,我也提到了家族信托。既然中国现在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未来还会进行立法改革,确保“言行一致”,那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当然,与西方国家相比,国内的家族信托还处于发展过程中,但这并不是攻击的理由。以中国人和中国政府的能力,只要意识到问题,发展只是时间问题。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可以走完西方30年到40年才走完的路。做好信托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海外信托拥有海外信托的优势,但不要别有用心地迷惑市场。

毕竟,建立家族信托只是一个起点。如何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是最重要的。由此看来,对于不打算移民的民营企业家来说,华人家族信托最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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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娜

中国人民大学学士、硕士

13年金融行业

MDRT,TOT 顶级保险顾问

出版书籍《这就是应该如何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