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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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万利私募基金,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以合同、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命名。

第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存在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规避风险”、“保本”、“稳赢”等可能引起误导或混淆的词语投资者不得违规使用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符的“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的法规。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擅自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排名前列”、“业绩最佳”等字眼。客观证据。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词语。

第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未经合法授权,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名称或者企业名称。

第六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易与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账户”、“理财产品”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由金融机构发行。

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反映基金业务类型的文字,并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相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等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词语。未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词语。如果不能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应使用“股权投资”二字。

第八条 契约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股权”、“基金”字样万利私募基金,以免与公募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约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称或者能够明确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姓名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可以包括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者“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同一策略管理的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应以中文大写数字、阿拉伯数字连续区分。数字或字母。

第十二条 以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募集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工企主字)的有关规定。 2017 [13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简称和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