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信托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概述了新政下标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概况。
客户:认可投资者
(一)合格投资者定义:
(1)自然人: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家庭财务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或:②家庭金融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或:③该人近3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法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3)财务管理部门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二) 投资单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最低金额:
①固定收益产品30万元;
② 混合产品40万元;
③ 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100万元。
(三)委托人数量
不超过200人。
(四)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回报。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可转让财产。不得以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
受托人:信托公司
(一)服务内容: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二)受托人的义务:
(1)为客户的利益履行诚信、勤勉、尽职的义务。
(2)向投资者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3)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股份买卖登记。
(4)办理产品注册备案或注册手续。
(5)管理独立账户,投资管理不同产品的委托财产。
(6)根据产品合约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7)进行产品会计,准备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8)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或投资收益的净值,确定申购和赎回价格。
(9)办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保存委托物业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12)金融机构在赎回委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确保将委托资金及收益退回客户原账户、同名账户或约定的受益人账户。合同。
(三)受托人的权利: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事先与委托人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
(四)禁止行为:
(1)业绩报酬必须与产品一一对应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一一结算,不同产品不得混用。
(2)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以任何形式垫款,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管理业务。
(3)禁止欺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4)不得通过拆分资管产品,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出售资管产品。
(5)不得为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回购等方式代您承担风险。
(6)不得利用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转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联合收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机构的资金等。
信托受益股分级
(一)开放式信托产品不进行股票分级;
(二)封闭式信托产品可以按份额分级,要求包括:
1.杠杆作用:
(1)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2)股权信托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信托产品不得超过2:1;
(4)混合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2.优先股包括中间股;
3.信托公司应当独立管理,不得将其转委托给劣质投资者;
4.不得向优先股认购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保证本金和收益安排。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总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中每期最短不少于90天,且不迟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终止日或提取日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益权。
信托规模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种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亿元。超过限额的,须经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信任目的
要建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仅以诉讼或追债为目的。
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
信托产品种类及资金运用方向
信托产品发行时,应当按照以下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确说明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产品成立后至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类型。
(1)固定收益类产品:存款、债券等债权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产品:对股票等权益性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产品:投资于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资产,任何资产的投资比例均不符合前三类产品的标准。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信托产品投资范围
由信托合同规定。您可以投资于债权资产、上市或交易股票、非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益(受)权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利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二)信托产品投资限制
(1)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相关监管标准。
(2)信托产品的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4)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单独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5)同一信托公司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所发行的股份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的30%。
(6)信托产品可以投资另一层资管产品,但投资的资管产品不能再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投资顾问
信托公司只能聘请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发行方式
私下分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制度,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责任和转移方式。
净资产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管理,托管机构应当定期记账并出具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并报送审计结果同时到财务管理部门。
开放式信托产品,以市值计量产品的净值;
但对于封闭式信托产品,标的资产为债权资产,持有至到期;或者标的资产没有活跃交易市场、没有报价、估值技术不能可靠地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信息披露
受托管理人应当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发行、资金投入、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重大投资风险等信息。具体要求:
(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等重要信息;
(2)产品的投资风险应充分披露,并以显着的方式提示投资者。
账户托管
信托产品必须与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独立托管信托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