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对于“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单只私募股权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1)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合同或其他非法人形式,集中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深入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合并资金。计算投资者的数量。但是,如果符合项目(1)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要求,(2)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要求,(4)本文中的4)投资私募基金,则不再需要穿透验证)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人及合并,计算投资人数量。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的“合格投资者”仍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用的标准。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下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如下: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净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该人近3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财务管理部门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固定收益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单一混合产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单一权益产品、单一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类别产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以非自有资金通过贷款、发债等方式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