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0〕009号)显示,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正赛富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正在运作中的基金产品黑龙江省龙财兴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备案基金规模17840万元,已备案基金规模4040万元,其余13800万元规模未及时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正赛富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大正赛富投资于2009年11月11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高新)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景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从事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等。
大正赛富投资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第二大股东北京软银赛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8.89%。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0〕009号)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正在运作中的基金产品黑龙江省龙财兴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备案基金规模17,840万元,已备案基金规模4,040万元,其余13,800万元规模未及时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