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严格规范权益类基金宣传推介行为 业绩登载区间、基金经理从业年限等都有要求
记者?徐金忠
日前监管部门下发了题为《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这意味着行业内重点突出某只产品、片段式截取短期业绩等的做法被叫停。此外,通报对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的相关信息也做了要求。
通报指出,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措施持续深化,股票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权益类基金销售呈现回暖态势。在此背景下,多数基金管理人能够理性应对,匹配自身管理能力,主动控制募集规模,市场反响较好。但近期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上不够审慎,部分宣传用语涉嫌误导。为此,相关部门已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通报指出,为维护当前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的经营理念,始终坚守“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严格基金宣传推介行为。
具体包括:一是夯实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机制,全面落实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要求。二是坚持长期投资、专业合规的宣传导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三是合规、审慎、准确介绍基金经理专业经验和能力。基金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研究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分层投资决策机制,应当以扎实的研究、规范的决策授权为产品投资活动提供支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四是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