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老鼠仓”:1.8亿管理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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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易强/文

“老鼠仓”涉事基金所收管理费是否应该退回?

这是一个问题。

尤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公司或企业被证实违法或违德后,管理层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回避甚至掩盖问题,而不是勇敢地站出来,诚恳地向中小股东、投资者、受害者或公众表达歉意,例如正处于风口浪尖的上市公司红黄蓝(RYB.N),以及以往事涉“老鼠仓”的基金公司。

例如建信基金。

11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建信基金前基金经理李涛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此,李涛“老鼠仓”案在《刑法》意义上宣告终结。

但是,该案所引发的一些质疑或讨论,却仍在继续。例如,对于旗下基金经理或其他员工的“老鼠仓”行径——一般都会持续很长时间,基金公司是否只能后知后觉,很难做到事前或者事中觉察?这种难,主要体现在制度上,还是技术上?或有事中觉察的,一般又会如何应对?是必须走司法程序,还是有选择权,为免家丑外扬走公司内部的行政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具体到李涛案,根据终审判决书([2017]京刑终153号),李涛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横跨4个年度、10个季度。作案时间如此之长,建信是否有察觉的可能性?

若有觉察,为何李涛直至2014年11月才被查获归案?若无,则以下人事变动在时间上的微妙性又该如何解释?

2011年11月22日,建信新成立建信恒稳(530016.OF),首募规模8.68亿元,李涛任基金经理——这显然不是一个轻率的决定。可是,半年后,李涛突然“因个人原因从本公司离职”。有意思的是,在其离职前3个月,即2012年2月17日,李涛突然卸任建信优选成长(530003.OF)——即“老鼠仓”案事涉基金——基金经理一职。

11月3日及16日,《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通过传真及电邮两次联系建信督察长及信披负责人吴曙明,询问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在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2月,公司已然察觉到李涛的老鼠仓行径,故而先说服他辞掉建信优选成长(530003)混合的基金经理职务,继而让他体面地离开公司?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此间有建信员工解释说,李涛的离职是因为其业绩不行。但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既然如此,为何在李涛离职的半年前,建信还任命他担任新成立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的基金经理?

事实上,李涛“老鼠仓”案爆出后,建信一直保持高傲的沉默,拒绝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外界做出带诚意与歉意的说明。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持这种姿态的不止建信,包括汇添富等爆出“老鼠仓”丑闻的其他基金公司也是如此。

这些公司旗下事涉“老鼠仓”的基金在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之时,似乎忘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招募说明书》对投资者的承诺,存在严重瑕疵。也正因为如此,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合理,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合理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例如,就建信优选成长混合而言,根据定期报告,自2009年至2012年(即李涛“老鼠仓”行为涉及的4个年份)收取的管理费依次是5292万元、5231万元、4530万元、3563万元,合计1.86亿元。

这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2008年4月版)向投资者郑重承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声称:“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季丽亚 H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