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起相关行业的关注,同时,广大投资者对《管理办法》亦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在这里,长城基金对投资者的疑问来做集中解答,供投资者参考。
Q:是否有类似于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为何还要出台《管理办法》?
A:事实上,2009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版、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这些适当性管理制度,较为分散,相互独立,也未能覆盖一些高风险产品。此外,这些制度更加注重设置准入门槛,对于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既是在之前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完善而来,其不仅明确了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更对经营机构的义务,监管与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Q:《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均适用《管理办法》。
Q:《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 《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Q: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那投资者还能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吗?
A:《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但除前述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其他类别的投资者拥有自主选择权。《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经过评估,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对于主动要求购买或接受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
但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收益越大,风险越大,因此请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Q: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适应性匹配,《管理办法》提出了那些要求?
A:一是提出了适当性匹配的基本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做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做出判断,供投资者参考。
二是规定了适当性匹配的动态管理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況,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三是突出强调了适当性匹配的六条底线。包括:禁止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Q:《管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化,是基于什么考虑?
A:《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相关经验、知识和资产等指标规定了统一的分类标准。但是一旦将这些标准落实到具体的个体投资者时,可能会与其实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的差别,因此《管理办法》预留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审慎以及更好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有着严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