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中信建投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周志钢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合规经营基本原则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落实客户适当性、持续督导或动态监控客户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并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防范经营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办法直指合规管理三大问题
“2008年证监会为健全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约束的有机互动,提出在全行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几年来行业合规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促进了证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周志钢指出,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开展了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问责、合规考核、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专项合规管理活动。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形成与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良性互动,合规管理已成为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简称《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将合规管理仅作为合规部门的职责、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和《督察长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
周志钢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及各方合规管理责任、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和问责。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普遍适用的合规基本原则,针对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针对性要求,提高了合规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对重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全覆盖要求。”周志钢指出,办法强化了合规部门作用,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进一步加大对于合规经营方面的惩戒力度,将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提高合规管理有效性以防范合规风险隐患。
具体来说,由于业务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管理缺乏统筹规划,是合规管理的薄弱部分。此次出台的《办法》要求证券机构将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通过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选派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母公司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对分支机构进行全面合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子公司风险传导到母公司并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周志钢强调,合规管理担负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任。随着证券公司业务和产品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服务,是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业务运作,全面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是决定证券公司业务空间和发展进程的核心要素,证券机构只有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以全员合规为目标,夯实健康发展基础,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周志钢进一步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