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处罚决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发行人股份将被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承销券商兴业证券5.5亿先行赔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发行人股份将被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承销券商兴业证券5.5亿先行赔付。
证监会表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欺诈上市案件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证监会将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动员行政、司法和自律组织作用,追究行政等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将坚决查处,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突破诚信底线,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对于这类公司,资本市场将采取零容忍,将其清除出资本市场,证监会将全方位的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欣泰电气7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除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外,对温德乙、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深交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自7月12日起欣泰电气股票复牌交易的30个交易日期间,证券简称将调整为“*欣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
附公告全文>>>欣泰电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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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82),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7月8日,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翔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兰翔、伍文翔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