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中国结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并于昨日发布,两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规范各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中国结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并于昨日发布,两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时;中国结算为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提供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等服务时,适用上述两指引。
两指引包括总则,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账户业务,日常业务处理,申购业务,赎回业务, 权益分派,附则等章节内容。
其中,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业务指引中还有一章资金结算内容,其中规定,中国结算为内地代理人和内地销售机构提供资金清算和非担保资金交收服务(境内部分)。对于非人民币计价的香港互认基金,中国结算暂不提供资金交收服务。香港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应自行完成资金跨境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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