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私募徐翔涉嫌两宗罪 最高可处20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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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私募徐翔栽了。11月1日晚11:50时许,新华社正式播发消息: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相关案侦工作正在严格依法进行中。最牛私募徐翔栽了。11月1日晚11:50时许,新华社正式播发消息: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相关案侦工作正在严格依法进行中。

而根据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最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最高也可以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话,最高可处以20年以下刑期。

罪名一:内幕交易最高可处10年以下徒刑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徐翔等人涉嫌的第一宗罪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这一罪名的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按照这一条款,单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只有进行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了内幕信息,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而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徐翔等人涉嫌的是内幕交易,尚未透露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情节。

那么,徐翔等人涉嫌的内幕交易是否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2012年两高颁布的《内幕交易解释》,以下5种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

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而“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量比为5:1,《内幕交易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认定徐翔内幕交易成交金额超过250万元,即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最高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二:操纵股票价格最高可处10年以下徒刑

除了内幕交易,新华社报道徐翔涉嫌的第二宗罪是操纵股票价格。这也侧面排除了之前传闻的徐翔涉嫌操纵股指期货的说法。泽熙投资官网今年8月29日曾发布公告,称公司从未开设股指期货账户,也没有从事过股指期货交易。不过,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同样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目前并无类似内幕交易罪那样定量的司法解释。

不过,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例示法的描述模式,规定了成立本罪的“情节严重”之八种情形: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